【媒體採訪】何誌祥律師接受ETToday採訪,近期知名藝人黃大煒之後事處理爭議,引發社會關注

權觀法律事務所何誌祥律師接受ETToday採訪,


近期知名藝人黃大煒之後事處理爭議,引發社會關注。
何誌祥律師接受ETToday專訪,針對此案涉及之法律問題,提供解析及建議,以利未婚伴侶維護自身權益及單身族群預作法律規劃:


首先,關於事實上夫妻之法律地位與遺產請求:

何律師指出,臺灣現行法採登記婚制度,相守多年但未辦理結婚登記之伴侶,於法律上定性為「事實上夫妻」。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此類伴侶不具法定繼承權。然若生前有實質同居且受其扶養之事實,得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向親屬會議或法院聲請遺產酌給請求權。此權利之行使,法院將視同居年資、受扶養程度及遺產總額進行裁量,以保障受扶養人之生活。


其次,繼承順位之排他性與無權代理:

針對旁系血親宣稱為全體繼承人之爭議,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順位,若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二順位)健在,即具排他性,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三順位)依法並無繼承權。倘若未獲合法授權即對外處分遺產,依民法第170條規定構成「無權代理」,非經真正權利人承認,對其不生效力


最後,若欲確保遺產能嘉惠無親屬關係之實質陪伴者,何律師建議單身或未婚者可預作下列法律安排:

  • 預立遺囑與遺贈:

透過法律認可的遺囑形式,將財產遺贈給未婚伴侶或明定財產遺贈對象,並注意特留分之法律限制。

  • 指定遺囑執行人:

依民法第1209條規定,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管理遺產並交付遺贈物,確保遺囑內容能確實履行,避免繼承人阻撓。

  • 財產信託規劃:

將資產移轉予受託人管理,指定未婚伴侶為受益人,信託資產具有獨立性,能確保財產運用符合本人本意,且不受繼承爭議干擾。

  • 書面死後事務委任:

生前簽署書面委託書,明確授權未婚伴侶或繼承人等處理身後事項。依民法第550條但書規定,涉及遺體處理、喪葬儀式等性質之委任,不因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何律師受訪影片:

法律規範有可能修改,個案情況也許不同,文章內容僅供參考,如需引用主張仍請親洽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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