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採訪】劉明昌律師接受ETToday專訪,說明車禍被害人向肇事者求償的注意事項

權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明昌接受ETToday採訪,

77歲的賴男在2025年6月21日下午2時許駕駛一輛動力機械吊車,沿著台北市新生南路行駛,到達忠孝東路口時,卻因身體不適,直接撞上前方3台機車,導致其中一名女騎士(蔡女)當場遭輾過身亡。然而,賴男已在2025年10月病逝,吊車業者出席調解庭,辯稱賴男只是靠行司機。

劉律師接受採訪時,首先提醒被害人的家屬可以先向肇事者投保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理賠,死亡給付200萬元。此外還可以跟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金,詳細方式可以請教律師或各縣市的地檢署。

其次,因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家屬除了對肇事者提起過失致死來追究刑事責任以外,還必須在事發兩年內,提出民事求償的訴訟。

然而因為肇事者也已經死亡,所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辦法再追究已死亡的肇事者刑事責任。

至於民事責任,因為肇事者的家屬都已經拋棄繼承,所以依照民法規定,只能就肇事者自己的遺產來求償,遺產如果太少不夠賠,無法另外向肇事者的繼承人求償。

關鍵是要向肇事者任職的公司,主張民事賠償責任,依照民法第188條規定,公司員工在工作的時候,如果侵害到別人的權利,公司跟員工要連帶負責。所以照理說司機發生車禍,公司要跟司機一起來賠償。

新聞提到公司有辯解,說司機只是靠行。靠行的意思,是指司機把自己買的車掛名在公司名下,司機實際上是自己接單做生意,跟公司沒有其他往來。換句話說,公司想用「靠行」當作切割的理由,希望可以不用幫肇事者賠錢。

但是實際上法院幾乎還是會認為公司要負責,因為在外觀上,這司機就是公司的員工,車身可能也標示公司的名稱,而且公司對於員工還是有實際的影響力,可以指揮監督員工的工作,所以通常會認定還是有僱傭關係,換句話說,公司就要連帶負責,賠償被害人。

除非公司有辦法證明,公司已經很盡力監督司機,但是司機還是闖禍,才有可能免責,但是要能夠舉證免責的成功率非常低。

公司如果因為賠償被害人之後,是可以再跟肇事者求償,這在法律上叫做「連帶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求償權」,只是以這件案子的情形,肇事者已經往生,家屬也拋棄繼承,所以公司可能也討不到財產,只能自己承擔。

受訪影片:

法律規範有可能修改,個案情況也許不同,文章內容僅供參考,如需引用主張仍請親洽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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