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明昌接受ETToday採訪,
在台灣要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商達成共識,簽署離婚協議書之後去戶政事務所登記。二是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判,包含是否准予離婚、財產怎麼分、未成年子女親權歸屬。
律師通常建議先協商看看。先協商的好處有三:
1.省時省力省錢,走法院,動輒拖到兩三年,會非常煎熬。更何況還要支出聘請律師的費用。
2.協議的方式有機會談到更好的條件,法院計算財產分配比較保守,如果是侵害配偶權的求償,金額也非常低,絕大多數案件都是50萬以下。
3.尤其是公眾人物,私下協商,秘密進行,再加上保密條款,事情不會鬧大。如果到法院,難免會被媒體輿論關注,被迫浮上檯面。
所以很多知名人物的離婚案件,會演變成公關事件,因為其中一方握有另一方的把柄,就會要求比較多的離婚條件,如果對方不接受條件,就乾脆把事情鬧大,殺傷力更強。
用協商的確有機會比用法院判的拿得更多,但前提是要有籌碼跟對方談。任何談判都一樣,我們都希望對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方案,但問題是對方為什麼要配合我們?多半是因為如果對方不配合,我們就會讓他得到更多的損失,所以籌碼很重要,例如讓對方發生公關危機,讓對方沒辦法在演藝圈繼續工作,就是一種常見的籌碼。
侵害配偶權的求償,台灣法院大部分判賠的金額並不高,很多都落在10-50萬之間,只有很少的案例可以超過1百萬,金額的高低,除了看外遇的嚴重程度,例如有沒有性行為,甚至有些已經跟外遇對象生小孩,最主要還是要看對方的財力,例如被告如果是財力雄厚,就有案例是判到上百萬元。但如果是一般上班族、軍公教人員,通常就是幾十萬。站在被害者的角度來看,絕對是覺得太低。
『范姜粿王』事件,一開始協商失敗,范姜選擇爆料,雙方既然破局,只能對簿公堂,算是雙輸,詳細分析請見影片內容。
劉律師受訪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