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明昌接受ETToday採訪,
因為新光吳家創辦人吳火獅,去年被最高法院判決認定,有一位陳姓私生女,該名女子最近向其他繼承人提起爭產訴訟,引發熱烈討論。
由於新光吳家子女在認領訴訟期間,拒絕配合鑑定DNA證明血緣關係,
法院仍然基於吳家有撫育陳姓女子的事實,且拒絕鑑定DNA的吳家,
依據民事訴訟法與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應該負擔訴訟上的不利益,而判決陳女勝訴。
陳女進而提起訴訟爭取吳火獅的遺產,然而因為吳火獅已經往生幾十年,
是否因為遺產已經分配完畢,可能導致陳女無法再分得遺產,
這涉及民法第1069條以及繼承回復請求權起算時點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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