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電視劇,親情破裂的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有些子女因長期衝突選擇不再與父母往來,甚至父母也會氣憤表示「從此不再認這個孩子」,甚至有不少人會寫下聲明書、登報或拍影片公開宣布「斷絕父子關係」。
但你知道嗎?在法律上,親子關係可不是說斷就能斷的。
📌 親子關係是怎麼成立的?
首先,親子關係有兩種
🔹自然血親:具有實際血緣關係的親子,如親生父母與子女(民法第967條)
🔹法定血親:透過法律而成立的親子,如養父母與養子女(民法第1072條)
不論是哪一種,親子關係一旦成立,就會產生法律效果,包括繼承權、扶養義務等身分法上的權利義務,這些關係並不會因為感情破裂、日常吵架或雙方決定「互不往來」而消失。
📌 「斷絕親子關係」的聲明在法律上有效嗎?
不少人以為,只要登報、簽署「斷絕親子關係」,就能切斷親子關係。然而,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完全沒有約束力,也無法改變雙方的親子身分。
🔹自然血親:自然血親的親子關係源自血緣事實,不能透過聲明或合意加以終止,無論雙方如何決裂,法律上仍為父母與子女。換句話說,只有確實有血緣關係,一輩子都會是親子關係。
🔹法定血親:因為是後天經由法律擬制而成立的親子關係,所以只要符合法定要件,的確可以「斷絕親子關係」。
📌 哪些情況下可以「合法終止」親子關係?
雖然一般情況下無法「斷絕親子關係」,但法律上確實存在少數例外情況,可以經由法院程序終止親子關係: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若經鑑定發現彼此間沒有真實血緣關係,則經過法院裁判後,雙方即可切斷親子關係。
➡參考: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18號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46號民事裁定。
🔹婚生否認之訴:被推定為婚生子女者,「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本人」,可透過民法第1063條第2項提出否認之訴,來推翻法律預設的親子關係。
➡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調裁字第76號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13號民事判決
🔹終止收養關係:經由收養成立親子關係的雙方,可以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或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之1、第1081條)。
➡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613號民事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5號民事判決
🔍 注意:這些都需要經由法院程序,並非雙方私下可任意約定,且只限於「沒有真實血緣」的情況!
📌 法律上不能斷絕親子關係,但可以不要來往嗎?
雖然法律無法完全切斷親子關係,彼此間該有的權利義務仍然存在,但就扶養義務而言,還是有可能因為「特殊事由」而免除或減輕,例如:
✅ 因扶養父母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減輕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但書)
✅ 父母對自己(包含自己的配偶或直系血親)有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得減輕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但如情節重大,得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
✅ 父母無正當理由未扶養自己,得減輕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但如情節重大,得免除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
這些條文是法律中少數允許在「關係破裂」情境下,對父母扶養責任加以調整的機制。
另外,如果是父母不想讓自己的「不肖子女」繼承自身財產,也不是沒有辦法,只要能夠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預先妥善安排自己的資產配置,是有可能以合法的方式達成目的。
📌 律師提醒:情感可以淡,但法律身分不能說斷就斷
親情不是契約,不能靠一紙聲明說斷就斷。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是以真實血緣或收養制度為依據建立的身分關係,不會因情感決裂而自動消滅。
雖然無法用聲明或協議斷絕親子關係,但在特殊情況下,法律仍提供其他途徑來處理極端糾紛,如不幸面臨類似問題,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法律手段理性處理情緒衝突,才能真正捍衛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