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這影片算是成功挽救博恩本人與STR公司的名聲,對老K的處置也已公布,相信博恩這段期間真的有努力試著解決問題,那麼,到底STR公司跟龍龍道歉破局的原因是什麼
一開始博恩就表態願意道歉,龍龍也認同,
接著關於道歉的形式,博恩提議用座談會,雙方各抒己見,其實這也沒什麼不好(只要雙方都同意就好)。
龍龍的公司後來希望STR公司發道歉聲明即可,分歧產生,STR公司希望龍龍到STR公司當面確認道歉聲明的內容並雙方用印龍龍的公司則希望先看到道歉聲明稿,且不想用印(這裡用「龍龍的經紀公司翻盤」的字眼太沉重,被冒犯的人本來就有權選擇道歉的形式)。
老K從頭到尾沒有道歉的事情我們暫且擱著不提,STR公司本身:
龍龍希望先看到道歉聲明草稿內容,是合理的要求(反正遲早都會看到),不解為何STR公司不願先傳草稿過去(試想,萬一龍龍等人到場,才發現道歉聲明毫無誠意,豈不覺得白跑一趟被耍?要求先看內容真的很合理。)。
見面三分情,當面道歉並洽談道歉聲明的內容,沒有不好,但理虧的一方是STR公司,要求龍龍跑一趟而非STR公司親自造訪龍龍的公司是否有失禮數?
道歉聲明既然是犯錯的人用書面表示歉意,卻要求龍龍的公司在上面用印,並不合理(雙方都用印,這叫「和解書」,不叫「道歉聲明」)。
「存證信函」就是在法律上可以留存證據的信函,這大家都知道,但大家通常更把「存證信函」用在警告、催告對方的用途,要通知對方並且留存證據,寫一封email何嘗不可,而且觀感比較好(尤其STR公司是理虧的一方,發存證信函請對方來STR公司接受道歉,這..)。
道歉需要誠意,
而誠意不是自己一廂情願,更需要體諒、體貼與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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