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明昌律師
大法官的釋字791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這裡不討論通姦罪到底該不該存在,我們著重的是,當婚姻中出現了第三者,身為元配的你/妳,到底該怎麼辦?
提告絕對不是挽回婚姻的正確方式
夫妻一方對他方提告,是為了什麼目的?
婚姻中,夫妻一旦對簿公堂,
不管是為了錢、為了外遇、為了孩子的監護,
通常在提告的那一刻起,就回不去了,
所以提告絕對不是挽回婚姻的正確方式。
那為了報復而提告呢?
通姦罪被宣告違憲之前,
最常見到的就是元配帶著徵信社、警察,
大批人馬去旅館抓姦的場景,
場面火爆,充滿戲劇張力,
甚至被抓姦的一方,
也可能反控元配妨害秘密、侵入住宅,
甚至傷害罪等告訴,
雙方亂成一團,
但事實證明,
即使耗盡元配的錢財與時間精神,
依舊挽回不了婚姻,
不但通姦罪很難成立
(通常很難證明外遇的人與小三/小王有性器接合,
另外,也無法處罰同性間的外遇),
即使經過起訴、法院判決有罪,
頂多也是判個幾個月,易科罰金了事
(實務上多半判刑兩到五個月之間,
可以用一天1千元易科罰金就不必入獄服刑,
舉例來說,如果判刑3個月,
只要繳9萬元就可以搞定。),
這樣真的能讓提告的一方大快人心,
並且達到報復的目的嗎?
其實很難。
除了通姦罪以外的選擇-民事求償
既然提告通姦不是報復的有效手段,
更不可能達成挽回另外一半的效果,
通姦罪的存在已經不是那麼重要,
更重要的,
其實是透過【一直都存在的】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
向外遇的人與小三/小王提告求償。
例如王瞳與馬俊齡,
就被馬俊齡的元配提告求償4百萬元。
而且民事上的認定非常寬鬆
而且,民事上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
相較於刑事責任的通姦罪,
通常必須要證明雙方性器接合,
或至少必須取得沾有雙方體液的保險套/衛生紙/床單等證物,
甚至只要雙方的曖昧書信、對話,
甚至被拍到在車上接吻,
都有可能認定與配偶以外之人有不正當來往,
而構成侵害配偶權!
民事法院對於侵害配偶權的判賠金額,實有提高之必要
然而,
向來司法實務上對於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求償,
不論元配是提告求償幾百萬、幾千萬,
實際上判出來的金額時常是跌破眼鏡的低,
「行情價」多半落在10萬到60萬之間。
如果偷吃的一方是富商巨賈,
也是有可能上百萬,
但這種案例少之又少,
所以,在通姦罪除罪化之後,
民事法院似乎有必要慎重考量,
是否有提高判賠金額的必要,
以回應婚姻被背叛者所遭受到的巨大精神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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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犀利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