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講結論:對於住宿旅客的暴力或觸法行為,飯店有通報義務,而且違反是有處罰的。
依照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7 條,
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報請當地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
二、施用毒品。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所以,對於住宿旅客的暴力或觸法行為,依法,飯店肯定是有通報義務。至於旅館業者如果違反這條規定,是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III與裁罰標準,可裁罰 3萬元罰鍰。
如果是旅客有吸食毒品相關行為,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31-1 III旅館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處負責人新臺幣10萬-100萬罰鍰。情節重大者,可以勒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旅館業者應通報、應處理,卻漠視不管,除了直接面臨的罰則與商譽的減損以外,實在應該好好思考經營理念與員工教育訓練出了甚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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