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鄰居的叫床聲錄下來PO網,會構成妨害秘密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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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告訴你的是:

1️⃣利用工具設備妨害秘密罪的要件。

2️⃣被偷錄的情侶可以怎麼告。

屏東某大學宿舍的情侶,因半夜時恩愛太大聲,被宿舍的其他人錄下,並PO上網,情侶氣得報警提告,新聞指出,警方依妨害風化(應為記者筆誤,「妨害名譽」才對)、妨害祕密罪偵辦。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刑法的【利用工具設備妨害秘密罪】在講什麼,妨害秘密罪規定在刑法第315條之1,指行為人【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刑度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故】,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

而【非公開】要符合以下2個要件:

1️⃣主觀上,不想讓其他人知道,也就是【主觀上的隱私期待】。

2️⃣客觀上,進行活動的地點跟方式可以確保其他人不會看到或聽到,也就是【客觀上的隱密環境】。

依照新聞內容,這對情侶的恩愛聲音太大,導致同宿舍的學生站在宿舍走廊裝水都可以清楚聽到,並清晰錄下。這樣的錄音行為當然算不上有什麼正當理由。

不過,➡️這對情侶的恩愛行為,算不算非公開呢❓

我相信情侶自己應該沒有打算要讓大家聽的意思,問題是,

這宿舍顯然隔音不太好,(這也符合大多數人對宿舍隔音的社會經驗)相信這情侶應該也不是第一天入住,對於宿舍房間的隔音品質,也不會不知情,所以如果情侶沒有控制好音量,他們的活動就不見得符合【客觀上的隱密環境】,甚至搞不好根本沒有【主觀上的隱私期待】。

況且錄音的人,只是站在宿舍走廊上錄音,宿舍走廊是住客等特定多數人通行之開放空間,在這種開放場域空間的錄音,不能跟「竊錄」直接劃上等號,換句話說,情侶因為太大聲,加上宿舍隔音品質本來就差,針對站在走廊錄下聲音這件事情,可能不符合【非公開】的要件,因此錄下的錄音,也就 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了。

(不過如果是從對面大樓用望遠功能透過宿舍窗戶錄下恩愛的【畫面】,則另有討論空間。)

這對情侶該怎麼辦?

刑法不是只有妨害秘密罪可以主張,其實這對情侶想要保障自己的權益,關鍵不在於有沒有妨害秘密,而是在於 把影片PO上網的行為。

情侶可以考慮提告 毀謗罪,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畢竟兩人床笫之間的事情,跟公共利益無關,而且大多數人也不希望這種私密的事情被貼上網路,如果認為這影片的流傳散播,確實影響自己的名譽,

是可以提起妨害名譽的誹謗罪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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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有可能修改,個案情況也許不同,文章內容僅供參考,如需引用主張仍請親洽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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