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指出,立委陳柏惟被揭發曾在民國100年時,在高雄某電子遊戲場被列為賭博案的證人,陳柏惟做筆錄時自稱當時在把玩「賓果星球」機台,輸了1千元等。
然而日前立委陳柏惟受訪回應此事時,卻說當時在那間電子遊戲場是在打格鬥遊戲「快打旋風」,推動罷免陳柏維的「刪Q總部」並表示,如果陳的回應是真,那當年的證詞就有偽證嫌疑,而且已經在10/12向台中地檢署告發。
要討論陳柏惟有沒有構成偽證罪,
我們先看看偽證罪在講什麼。偽證罪規定在刑法第168條,當符合以下「全部」要件的時候,行為人會被判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身分必須是證人、鑑定人及通譯
在法院或檢察官面前
針對案情重要相關事項故意虛偽陳述(無中生有、知情不報、畫蛇添足、亂掰,這些都算)
完成具結程序
我們看看高雄地院的判決當年怎麼寫:
「陳柏惟於『警詢』或『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
「證人即陳柏惟於『警詢』時證稱…」。
換句話說,以目前的資訊判斷,陳柏惟當年雖然確實有以證人的身分到案說明,但是似乎只有在警局做筆錄,並沒有去任何的法院或地檢署,也沒有在任何法官或檢察官的面前說明案情,更沒有完成具結程序(因為只有「法官」跟「檢察官」才可以要求證人具結。
具結的意思,白話文就是讓證人發誓自己一定要說實話,否則要依照偽證罪處罰。)
說到這,反應很快的讀者應該會發現,這件案子根本不符合偽證罪的跟的要件,所以 陳柏惟根本不構成偽證罪。
但我們秉持學術討論的精神,可以進一步用假設語氣探討:
「如果當初陳柏惟有在法院或地檢署檢察官前面說明案情,也有完成具結,結論會不會不一樣?」這時候要討論關於偽證罪的要件,也就是 針對案情重要相關事項故意虛偽陳述,什麼是「案情重要相關事項」,其實就是「這件事的有無,足以影響判決的結果」,換句話說,這個電子遊戲場老闆,因為涉嫌聚眾圖利賭博罪,所以電子遊戲場的客人到案說明時,如果提到關於店內有無賭博電玩、以及玩樂取得的代幣能不能換錢,就會是案情重要相關的事項。
「賓果星球」應該算是有「射悻性」的機台,也就是輸贏取決於不確定的因素,的確可能作為賭博使用,但要構成賭博罪,還必須要客人把贏來的代幣拿去換錢才算數。否則以人類的賭性堅強,連猜拳都可以用輸贏賭錢了,如果機械性的把摸過「有可能拿來賭博」的機台的客人都一律當成賭博罪來法辦,恐怕快打旋風真的也會被當成賭博電玩,這樣的認定也太超過。
對照陳柏惟後來對媒體的澄清:
「陳柏惟今日2度出面回應,對於媒體報導稱其去打「快打旋風」,他說受訪時表示電動間裡面什麼都有,不知道為何新聞標題變成『快打旋風』,實際上就是拿千元去換代幣,而本來就不可能全部只玩一個機台,可能台北比較少這種場所,造成大家的誤會。
陳柏惟表示,當天確實有玩賓果星球,至於是否是賭博要看外界的定義,他拿千元換代幣,若拿贏來的代幣去換現金那就是賭博,但自己並沒有這麼做,」
所以陳柏惟日前是表示雖然自己當時有玩「賓果星球」,但並沒有去換現金(也就是沒有構成賭博罪的行為)。
我們對照鳳山分局的說法,分局表示當時是將電子遊戲場現場客人全部帶回偵訊,查無賭博證據之後就移送檢方為不起訴處分。而高雄地院判決也是提到,證人陳柏惟在店內把玩「賓果星球」,輸了1千元等,至少我們看不出來,陳柏惟當時哪個部分「虛偽陳述」。
畢竟遊戲場裡面機台這麼多,如果先玩快打旋風,再玩「賓果星球」的時候,剛好警方到場,也沒有很背離生活經驗。至於他當天到底有沒有賭博?
法院、地檢署都認證他沒有了,案子也都定讞了,就別爭了吧。所以既然陳柏惟當年跟今年講的,仔細對照之後沒有不符或虛偽不實的地方,應該也就不必指控他有沒有偽證罪了。
但話說回來,如果「刪Q總部」是因為不清楚來龍去脈跟法律規定,所以跑去地檢署告發,那誠心建議下次先找專業律師諮詢。反之,如果根本就很清楚上面這些事情,卻還執意去地檢署告發,不但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甚至有可能另外構成「誣告罪」的刑事責任,不過那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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