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察官啟動偵查後,會作出決定,
看是要將被告「起訴」並交由法院審理有罪無罪,或是以「不起訴」結案。
但畢竟司法資源有限,且基於「有利被告再社會化」、「對犯罪的特別預防」等目的,
台灣參考日本和德國制度,增訂了一種介於起訴和不起訴之間的「緩起訴」制度。
什麼是緩起訴?(刑事訴訟法§253-1)
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犯行明確,就會起訴並將案件移交法院,
反之,如果認為事證不足,就會不起訴。
不過,有些情況就是這麼尷尬的卡在中間。
例如:肚子餓的遊民偷了超商一塊30元的麵包。
這種案件雖然證據充分,但要是真的起訴讓法院花時間審理,又有點小題大作,浪費訴訟資源。
又或是:被告是過失犯罪,且是初犯。
此時,因為被告不是故意犯罪,起訴定罪後對其施以刑責、予以教化,並沒有太大意義。
像這類情形,說要起訴似乎太嚴重,但要對犯罪事實明確的被告直接不起訴,也不妥,
因此便有了一種介於這兩者之間的制度:「緩起訴」。
也就是:暫緩起訴,先給被告一段時間的觀察期、留校察看。
※「緩起訴」是暫緩起訴、「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二者意思不同。
什麼情況下可以緩起訴?
當被告所犯的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時,
就有可能獲得緩起訴。(反過來說,重罪是不可以緩起訴的!)
但通常緩起訴的前提是被告必須要願意承認犯罪,
所以如果偵查階段發現情況不利,檢察官不相信你的清白,也不是涉嫌重罪時,
也許投降輸一半、認罪而且跟檢察官商量緩起訴,是個不錯的策略,但這通常需要專業律師協助判斷情勢。
緩起訴的觀察期會有多久?
緩起訴期間是1年以上3年以下,而且是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後才會起算。
緩起訴還可能搭配其他義務(刑事訴訟法§253-2)
檢察官同意緩處分的同時,也可能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要遵守或履行某些事項,
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或賠償、立悔過書、完成戒癮治療或心理輔導等等。
緩起訴會被撤銷?(刑事訴訟法§253-3)
緩起訴期間,必須要更加謹言慎行,如果發現有下列情形,檢察官可以撤銷緩起訴處分,看是要繼續偵查或是直接起訴:
1. 於緩起訴期間內,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2. 於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沒有遵從或履行檢察官要求的其他義務。
而被告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
可以於10日內聲請再議,表示不服。(刑事訴訟法§256-1)
緩起訴期間經過後,我就沒事了嗎?
如果被告都沒有前面那些被撤銷緩起訴的事由,那麼緩起訴期間經過後,這個案子就等於完全了結(就像不起訴處分),
被告也不會有前科。假若日後就同一事實誤遭起訴,法院也會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303(4))。
所以前面提到,如果自己的確涉嫌重大,與其被起訴、被判有罪,不如慎重考慮認罪換緩起訴,
如果安然度過緩起訴的期間,就有機會平安無事不必背一個前科,還蠻划算的。
※所謂「前科」是指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犯罪紀錄。
但是!如果後續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是有得再審的原因時,還是有可能會被檢察官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260)
我是告訴人,我可以對緩起訴處分表示意見嗎?(刑事訴訟法§256)
可以!告訴人於收到緩起訴處分書後,如果不服氣,可以於10日內向檢察署聲請再議。
因為是否要認罪換取緩起訴,以及是否符合緩起訴的條件,
都需要專業律師的判斷與協助;本所有豐富的刑事緩起訴處理經驗,
若有任何緩起訴相關問題,歡迎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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