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天走在路上突然遇到遛鳥俠,不小心脫口而出「好小!」
會不會 反被遛鳥俠提告妨害名譽 呢?
首先,刑法中的妨害名譽可以分成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和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所謂公然侮辱,
是指公然以文字、言語、態度或舉動,對人為辱罵、嘲笑、侮蔑,
足以減損特定人的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簡單來說,就是 對無法查證的事情進行抽象地亂罵,
例如:
1. 罵人「沒水準的歐巴桑」
(⚖️新北地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2. 罵人「肖查某」、「不男不女」
(⚖️臺南地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94號刑事判決)
3. 罵人「王八蛋」
(⚖️新竹地院111年度易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因為一個人究竟有沒有水準、是不是歐巴桑、肖查某或王八蛋,都是 無法具體查證 的事實,
所以這類謾罵行為可能涉及的是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至於誹謗罪,則是指 對於具體事實進行指摘。像是:
1. 在家門外的公共走廊咆哮說隔壁鄰居偷用自家瓦斯水電
(⚖️臺北地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55號刑事判決)
2. 在網路上張貼前女友未婚懷孕、曾從事特種行業等文章
(⚖️臺北地院109年度易字第1150號刑事判決)
關於鄰居是否偷用自家瓦斯水電、前女友是否曾未婚懷孕,都是可以查證的具體事實,
所以如果違背事實亂說話,會涉及的是誹謗罪,而不是公然侮辱罪。
而美醜,本來就是見仁見智,
所以因為評論美醜而被告上法院時,
要討論的是「公然侮辱罪」,
不是誹謗罪(因為究竟是美是醜,無法查證)。
那麼,發表自己對於他人外表的主觀感受,真的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實務上其實有不同見解:
⚖️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認為,人的外表美醜、胖瘦、高矮,是個人主觀標準,
即便說出來的評論會令對方難堪,也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015號刑事判決
這個判決則認為,在言論自由之下,
固然可以對他人的外表美醜、胖瘦、高矮與否表達評價,
但 還是不能逾越合理範圍,
如果連最基本的尊重都沒有,那就算是 單純謾罵、攻擊對方的人格而已。
而本件案子的被告,
是因為在Dcard網路論壇上,針對告訴人之外貌以
「笑死」、「長的有夠噁心」、「我真的硬不起來」、「==」
等粗鄙、誇張、低劣,
甚至是性暗示等聳動之輕蔑用語、髒話或表情文字
來誇飾、強調、嘲諷其對於告訴人外貌之負面評價
即「長太醜」,全無最低限度之尊重,而純粹流於謾罵、攻擊,
所以才被法院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
結論
最後回到本文的問題,
如果我們對著遛鳥俠說:「好小!」
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其實,尺寸大小也是個人主觀感受的一種,
在合理範圍內,當然可以自由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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