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但分手率高、結婚率低,離婚率也高,既然白頭偕老越來越難,
那麼 好聚好散 就變成不得不未雨綢繆的議題。
如果婚前把一切可能發生的糾紛都盡量講好處置方式,是有機會達到好聚好散的目的,
婚前協議書(又稱婚前契約)是什麼
所謂的婚前協議書(又或稱為婚前契約),就是指情侶在結婚之前,彼此先將婚後的相關事項都約定清楚的書面。
✅可以約定的事項
一般來說,只要內容 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71),或 不違反公序良俗(民法§72),就可以由夫妻自由協議:
①冠配偶姓氏(民法§1000)
②子女姓氏(民法§1059)
③住所(民法§1002)
④家庭生活費用(民法§1003-1)
所謂家庭生活費用,是指以夫妻為中心而維持家庭生活所必要之費用,
也就是家庭成員日常的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未成年子女的養育費等一切家計開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44號民事判決)
⑤夫妻財產制(民法§1004)
夫妻財產制可以分成「法定財產制(民法§1017)」和「約定財產制」,只要當事人沒有約定,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還可以再分成「約定分別財產制(民法§1044)」和「約定共有財產制」。
最後,「約定共有財產制」下也可以再細分為「一般共同財產制(民法§1031)」和「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民法§1041)」。
⑥自由處分金(民法§1018-1)
關於自由處分金的性質,目前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
(1)認為是夫妻間紅利分配的概念。
(2)認為是婚姻協力的代價。
(3)認為是夫妻間的普通贈與而已。
(4)認為是剩餘財產的預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判決)
⑦其他:
(1)勞務分工、家事分配
(2)子女教養方式
(3)爭議解決(如:應一同尋求婚姻諮商協助等)
(4)其他與財產相關的事項,例如:約定須於婚後一個月內將名下不動產移轉給對方,或是一方於婚前向他方表示,待其死後,他方可以獲得其退休俸的一半(有點像是預先分配遺產的概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5)與他人不正當交往的「懲罰」,
例如:如有外遇,須給付慰撫金
但要注意的是,法律效果 頂多是金錢賠償, 不能約定為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不能約定的事項
相反的,只要是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民法§71),或違反公序良俗(民法§72)的內容,就不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例如以下事項:
①任何有「 預設離婚」之約定
實務見解認為, 預設離婚這件事本身就違背善良風俗,
因此婚前協議中若有「 無法生育就離婚」、「 生不出男嗣就離婚」、「 外遇就離婚」、「 家暴就離婚」等約定時,該約定會無效。
(臺灣最高法院50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民事判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
② 行房次數
在一般離婚案件中,很常看到當事人主張因兩造長期無性生活而喪失感情基礎,故請求離婚等情形,但事實上,行房涉及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不得由當事人透過婚前契約事先預立行房次數,否則就會被認定違反公序良俗。
③ 放棄子女監護權(民法§1055、1055-1)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須由法院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所以不得由夫妻透過婚前契約的方式自行約定。
白紙黑字寫清楚,遊戲規則才清楚
雖然很多人會覺得談錢傷感情,尤其夫妻間還要立契約,似乎太大費周章又顯得不近人情,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其實白紙黑字把這些權利義務寫清楚,才是好事。
如果對於婚前協議的內容,有任何不清楚不確定的地方,建議還是諮詢專業律師為宜,最後祝福各位 就算不能白頭偕老,至少能夠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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