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已經除罪化了,但是當配偶外遇時,他方還是可以對配偶和第三者提告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民事損害賠償,這大家都已經很熟悉。
不過情侶「交往中」才發現對方其實已婚時,自然無法主張「配偶權」受侵害,那難道就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了嗎?
在解決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談談「貞操權」。
什麼是「貞操權」?
法院見解認為,貞操權是一種人格權,指的是個人 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
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的一種「權利」,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俗稱的 精神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與隱瞞已婚身分的人交往並進行性行為,事後 越想越不對勁…?
部分判決認為,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是屬性自主決定權的重要事項,
因為對方如果已婚,為避免自己成為第三者而要負法律責任,大部分人可能就會拒絕與之進行性行為。
所以,隱瞞自己已婚的身分與他人交往並進行性行為,會使對方的性自主決定權受到抑制,也就是不知道對方已婚而沒想到要拒絕,因此,被害人可以主張貞操權受到侵害,並向對方求償。
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
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41號民事判決
貞操權受侵害可以獲得多少賠償?
就「因與隱瞞已婚身分的人交往並進行性行為,而請求侵害貞操權的慰撫金」的類型,
本文統整了各地方法院近10年來的判決後,台灣法院判准的賠償金額大多落在 10至40萬元左右。
(法院主要還是會依照個案,尤其是侵害貞操權的一方的財力來綜合判斷,通常判賠1百萬以上的金額,多出在高資產族群,例如 醫師)
桃園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378號民事判決
律師怎麼看?
先不討論 法院認證你的貞操權就值個10至40萬元,當事人會不會心服口服,貞操權是民法明文規定保障的權利,這點沒什麼問題。
但其實有一點納悶的是,既然貞操權指的是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 自主決定權,
那麼只要是並非你情我願的發生親密接觸,性行為的自主決定權被侵害時,可能都算是侵害貞操權,
但我國法院似乎只侷限在隱瞞自己已婚的情形,似乎把『性自主決定權』跟『怕揹上法律責任』捆綁在一起。
像是妨害性自主(俗稱的「強姦」),當然已經獨立構成侵害性自主權,也有相應的刑事與民事責任。
但難道雙方都未婚時,有一方不是真心與對方交往而 騙砲, 就沒有侵害真心的一方的貞操權?
因為「 如果當初早知道他只是玩玩而已,我就不會跟他/她發生性行為」…
進一步來看,如果一方因為被他方造假的外貌或外在條件所欺騙,因而發生性行為,
換句話說,「 如果當初早知道這男的條件很差,或者 如果當初早知道這女的化妝前卸妝後判若兩人,我就不會跟他/她發生性行為」的情況,
是否也應該要構成貞操權的侵害才對?還是法官們覺得這樣不算很嚴重,所以不必藉由法律保障?
也許其實所謂的貞操權,還必須限於騙人上床的人已婚的情形才可以主張,根本是個陳腐的概念,
都是成年人了大家你情我願自由發展對自己的言行負責,沒必要告來告去、浪費司法資源?這也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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