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前發生17歲少年在迴轉壽司「壽司郎」店內,用舌頭舔醬油瓶、用手指沾口水摸轉盤上壽司,並且拍成短片上傳的新聞。
幾秒鐘的影片,隱藏的食安問題讓迴轉壽司生意大受影響,股價大跌,瞬間蒸發160億日圓。
那位少年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有日本的前檢察官表示,那位少年涉嫌刑事法中的「強制妨礙營業罪」(日本刑法第234條),最重可處3年刑期或最高50萬日圓的罰款。
當然還有更沉重的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台灣呢?
先看刑事責任。
日本刑法之所以有一條「強制妨礙營業罪」,目的是要保護商業活動的穩定;不過在我國刑法中,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但有一條跟食安議題比較接近的規定,也就是刑法第191條之1。這條罪的構成要件是「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以及「將已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混雜於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
就日本少年的案例來說,將自己的口水留在醬油罐與壽司上,固然非常、極度不衛生,但有可能構成本罪嗎?
首先,口水不屬毒物(目前的實務案例中,被告多是使用真的會取人性命的農藥、氰化鉀、殺蟲劑等),
而且雖然有可能導致他人腹痛或腹瀉,但似乎也沒有到「有害人體健康」的程度,所以要成罪似乎有些困難,BUT!若是其本身帶有病原體、傳染病的話,可能就另當別論囉。
結論是,原則上這位少年在台灣不構成刑事犯罪。
再看民事責任。
店家可以就更換相關用品、清潔善後的費用,以及因商譽受損的營業損失,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少年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拖下水的父母。
7至18歲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的定位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2、13條),
也就是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因此無法獨自、完整地負擔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而因為父母依法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教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
所以當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利時,父母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
成年那天,大家都開心去慶祝自己的生日,殊不知最值得高興的可是自己的爸媽阿(終於不用再收拾爛攤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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